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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微课堂】学习《条例》,“纪”在心间 (第二十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7

1.如何理解和把握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需要注意以下5点:

一是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本质特征。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特点是“虚”“浮”,不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实践中,除《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列举的情形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典型表现形式外,《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等条款列举的情形,只要符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本质特征的,均可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二是关于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的“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行为认定。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调查研究搞形式、走过场,以致决策脱离实际,没有针对性,成为不接地气的“空中政策”和相互打架的“本位政策”;在政策执行中不注意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反映,不了解具体落实情况,搞机械执行。

三是关于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的“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行为认定。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没有做到不发不切实际、内容空洞的文件,不开应景造势、不解决问题的会议。

四是关于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的“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行为认定。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督查检查考核等过多过频,多头重复要求报材料、填表格,搞“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以及抓工作简单机械、工作过度留痕、任务层层加码。

五是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在纪检监察文书中的表述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将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应当在纪检监察文书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予以单列表述。但如果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将某一问题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则不宜重复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但在汇总“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数据时,仍应纳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予以统计。

2.如何理解和把握因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导致餐饮浪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因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导致餐饮浪费”行为,需要注意以下4点:

一是关于“餐饮浪费”的认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二是关于“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认定。是否属于“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可以依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党内法规授权制定的本单位本地区涉及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工作的配套制度来审查判断。《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强调要“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国内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以公务用餐文明引领社会消费文明。公务活动用餐要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积极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主要提供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实行自助餐。严禁党政机关向企事业单位转嫁公务活动用餐费用,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宴请或大吃大喝。公务活动用餐费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设立‘小金库’,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用餐预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时要列出公务活动用餐费支出。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公务活动用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明确公务接待工作餐费报销规范。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将业务招待项目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重要事项强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六条规定:“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国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通知》要求:“要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或指导意见,制定出台公务活动用餐服务标准,科学合理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标准接待。”

三是关于“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认定。是否属于“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可以依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来审查判断。《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强调,要“推进单位食堂节俭用餐。单位食堂应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合理搭配菜品,注重膳食平衡。条件具备的地方实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多供应小份食品,方便用餐人员适量选取。在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适量取餐。建立食堂用餐人员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安排专人负责食堂巡视检查,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党政机关食堂反对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教育、卫生计生、国资、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要指导推动学校、医院、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等加快建立健全食堂节约用餐制度。各地区要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食堂反对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对存在严重浪费行为的单位进行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单位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对有浪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纠正”。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要求:“单位食堂要不断加强反食品浪费管理。单位食堂要建立并实施反食品浪费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在采购、储存、加工环节中的减损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防止食品浪费的培训考核,鼓励学校食堂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并纠正食品浪费行为。机关食堂要引导干部职工用餐节约,杜绝食品浪费,细化完善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通过不断提高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助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和创建节约型机关。”《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指标》对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明确了成效评估指标,其中针对加强宣传教育提出了4项指标,即在食堂入口、制餐区、取餐区、用餐区、餐盘回收区等区域,采取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张贴宣传海报、播放宣传视频等宣传措施;利用单位宣传体发布反食品浪费有关内容;开展世界粮食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向干部职工普及反食品浪费法律、制度、知识等;将反食品浪费纳入机关干部职工和食堂工作人员入职、日常培训内容。单位食堂发生严重食品浪费事件,造成了餐饮浪费且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单位食堂”,是指机关食堂、学校食堂在内的各类单位设立的食堂,其中“机关食堂”是指提供机关干部职工用餐的场所,一般具有集中供餐、一定用餐量和供餐服务人员规模、场地固定等特点。

四是认定“因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导致餐饮浪费”行为,需要注意依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准确查明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的责任人员,准确查明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行为与餐饮浪费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相关人员没有正确履行宣传教育职责不会导致发生餐饮浪费,故认定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职责导致餐饮浪费的要更加慎重。

3.如何理解和把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是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时新增的条款,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机构编制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工作,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提出明确要求。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始终重视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严格责任追究。202411日前有前述行为的,可以相应依照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是关于“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此类行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行政法规规定来具体认定。《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四)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七)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八)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重申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相关纪律规定的通知》重申了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要求,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

三是关于“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配备人员的处置。除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外,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予以查处和纠正。

4.如何理解和把握违反信访工作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撒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违反信访工作责任制规定”行为需要注意以下4

一是《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是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时新增的条款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分两款对违反信访工作责任制规定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的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第二款规定的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行为。202411日前有前述行为的可以依照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是关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的认定。此类行为应当依照《信访工作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明确的信访工作职责来具体认定。《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第四十四条规定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卡要、谋取私利;(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打击报复信访人;(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三是关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行为的认定。此类行为应当依照《信访工作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工作职责来具体认定。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成严重后果的;(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成不良影响的;(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四是关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理。鉴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本身即违反了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津法规的规定如该行为涉嫌犯罪的可以直接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不再同时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定性处理如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只需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但如该行为同时符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有关条款的行为构成的则只需依照该条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即可

5.如何理解和把握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在管理上的要求?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项规定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撒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3

一是关于党组织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的管理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第项规定公务员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情形的不得辞去公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项规定公务员具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情形的不得晋升职级。公务员转任规定》第八条第项规定公务员有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情形的一般不得转任。公务员辞退规定》第九规定任免机关在办理公务员辞退时对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暂缓审批。《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项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不得解除聘任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境所在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二是关于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辞职”中的“辞职”的认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这里的“辞职”应当理解为与所在单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辞去公职”“辞聘”“解除劳动关系”等“辞职”不包括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三是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未经立案机关同意党组织不得批准其出差、出国或者对其交流无论立案机关是否同意党组织均不得批准对其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也不得批准与其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